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4-7-22来源: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浏览次数:18056] |
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从事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下称社区组织)能力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激发社区组织活力,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参考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社区组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组织防治艾滋病能力评估(下称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能力评估标准》,对社区组织防治艾滋病能力进行分析和评判,给予等级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评估原则为政府指导,自愿参与,公平运作,合理分级。 第二章 评估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下称协会)设立评估委员会,并负责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其职责是: (一) 提供评估对象咨询服务; (二) 受理评估对象的评估申请; (三) 组织对评估对象的评估; (四) 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五)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由11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评估委员会委员从政府相关部门、疾控机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单位和组织的有关人员中产生,由协会聘任,任期三年。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学习培训、组建评估专家组,承担相应的评估工作。 专家从疾控机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组织的有关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敬业合作; (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四)了解社区组织发展和工作状况;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估工作。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设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条 凡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立时间两周年以上(含两周年),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以下条件的社区组织,均可申请评估。 (一)在四川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社区组织特性的社会组织; (二)在四川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社区组织特性的社会组织; (三)在当地社区备案的社区组织; (四)在协会及有关机构中有记载的社区组织; (五)评估效期期满要求延展或者晋级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 (六)在等级有效期内发生法人/负责人变更的社区组织; (七)在等级有效期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社区组织; 第十一条 社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 (一)未承担或者参与过防艾工作的; (二)固定人员稳定不足一年的; (三)无组织章程和基本规章制度的; (四)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四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办公室随时受理评估申请,集中开展评估工作,一般每年7-10月进行。 第十三条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程序如下: (一)社区组织到办公室咨询,按要求填报申请评估资料交办公室。 (二)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发出受理意见书。 未获受理的社区组织,如有异议,可在意见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办公室将初审资料交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对象情况,确定3-5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考察和初评。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相关资料和初评意见。 (四)评估委员会召开终审评估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终审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经到会委员4/5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4个自然日。 (五)协会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三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颁发证书,同时报评估对象的登记注册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者备案社区备案。 第十四条 评估对象如对评估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申诉形式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 第十五条 评估期间,办公室和专家组有权要求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评估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二) 曾在评估对象中任职,且离职不满2年的; (三) 与评估对象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性关系的。 评估对象如向办公室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五章 评估等级设置及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等级数越高,表示评估对象防治艾滋病工作能力水平越高。 第十九条 按照《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防治艾滋病能力评估标准》,评估结果满分为500分。评估得分4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五级;评估得分400-450分,为四级;评估得分350-400分,为三级;评估得分300-350分,为二级;评估得分251-300分,为一级。 第二十条 评估获得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社区组织,发给评估等级证书,获得三级以下等级的社区组织,发给评估等级通知。 第二十一条 评估等级证书及通知统称等级凭证。 第二十二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要依法开展防艾工作,并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具有协会推优评先、承担项目、接受培训考察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以及争取政府部门授权、购买服务、登记注册、企业委托事项、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等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可出示评估等级凭证作资信证明。 第二十五条 评估等级可作为管理部门和技术单位分类指导的依据,也可作为评估对象自我规范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协会每年抽查部分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社区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一) 社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 社区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或者终止防艾工作,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止手续,原评估等级的资质作废。如要取得评估等级,须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社区组织在评估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应当向办公室提交续展申请,经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后,对达到等级要求的,发给相应的等级凭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评估等级失效,示为无评估等级,协会将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社区组织在评估等级证书满两年后,可以向办公室提交晋级申请。 第三十条 等级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出租、出借或转让。遗失或者损坏严重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协会申请补发、换发。 第三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委员会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处理: (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租、出借和转让评估等级凭证的; (三) 连续两年民政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民政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年检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 (五) 受政府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2年内无重新申请评估的资格,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3年内无重新申请评估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协会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区组织及其登记注册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或者备案社区,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区组织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再使用等级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评估活动不收取评估对象的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在协会防艾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评估工作程序、实施方案、评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评估等级凭证的制作等由协会统一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