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2023-1-5来源: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_四川省性艾协会浏览次数:826] |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信用信息管理,推进会员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会员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协会会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二、依法查询、联合奖惩、信息共享; 三、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及时全面; 四、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会员编号、会员类别、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良好信息包括: (一)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 (二)获得各行业协会的合规表彰; (三)取得的由各类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证书。 三、不良信息包括: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二)受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三)受官方媒体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 (四)受社会公众投诉且经官方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会员企业自行报告; (二)协会收集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四)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协会按以上途径收集到会员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或更新。 第七条 建立协会失信名单制度。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协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会员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会员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会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协会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协会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列入失信名单: (一)违反协会章程的; (二)拒不执行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的; (三)未按期缴纳会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3个月,且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移出申请,协会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条 会员对自身信用信息、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信用良好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作为取消会员资格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发布主体、程序、形式与内容按照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非会员单位需要咨询会员诚信信息档案的,需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由监事会监督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失信现象和责任者视情节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 鼓励会员单位和个人对协会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